榕教人[2008]34号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08年我市面向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福州辖区内的公民。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教师进修校教师)以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或申请人。
2、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时间与地点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自行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报名时间与地点:2008年7月12日—16日,在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教育宾馆617室,福州群众路小学隔壁。联系人:柯老师,电话:0591—83340647)。
报名时应随带下列原件:毕业证书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以及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2张用于《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相片背面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发给有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统一使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文字要规范。
申请人应于2008年8月1--3日三天内,将下列材料装入《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送达福州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凭申请人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1)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2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另外,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1张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相片背后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
(4)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证书。
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时认定机构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原件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四、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
根据闽教人[2008]6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考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高、初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使用职业中专相应专业课教材,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3年级相应学科的教材,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考试办法: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考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对象考试、体检、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体检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是严肃的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闽教师[2006]13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得弄虚作假。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对象,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参加体检者不需空腹,应在规定时间的当天上午8点前,随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一寸近照1张(黑白、彩色均可)、体检费到医院内大操场集中。
县(市)区教育局认定的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六、收费标准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考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2、根据闽教师[2006]1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9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个人向医院缴交。
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评分表》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